8月25日上午,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,就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实施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。
其中,水利部部长鄂竟平回答了全国人大代表方敏关于落实河长法律责任、提高河长履职能力,有哪些具体措施的询问。
全国人大代表方敏
水污染防治法第5条规定,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,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,水域岸线管理、水污染防治、水环境治理等工作,在我参加的人大执法检查当中发现,河长制的法律责任和考核机制不完善,河长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缺乏刚性手段,有的河长履职能力和水平还不够,有的河长有名无实或者有名有实但作用发挥不大。
请问,对于落实河长法律责任、提高河长履职能力,有哪些具体的措施?谢谢。
水利部部长鄂竟平
感谢方代表的提问。委员长,各位副委员长,各位委员,刚才方代表指出的河湖长制方面的问题,也正是水利部当前十分关注的问题,因为这方面的问题确实很突出。
水利部在工作中已经意识到,从总体上看,我们国家的河湖长期积累的突出问题和历史欠账很多,从根本上扭转河湖管理保护乱象,治理修复河湖生态任务十分繁重。比如去年我们就普查出了6.7万个河湖“四乱”问题,就是在河湖里面乱占、乱采砂、乱堆东西、乱搞建筑。我们还认识到,党中央、国务院作出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重大部署,仅仅两年时间,还处在初级阶段。河长、湖长制体系刚刚全面建立,从“有名”向“有实”转变还在过程中。并且推行这项制度是一项全新的改革任务,很多工作需要边实践边摸索,尽快总结完善。
这两年,我们突出做了四件事,解决干什么、谁来干、怎么干、干不好怎么办这样四个问题。
在解决干什么的问题上
在解决谁来干的问题上
在解决干不好怎么办的问题上
这次全国人大检查指出了河湖长制面临的问题,我们认为问题找得准,找到了问题的要害。水利部会深刻反思,认真检视。下一步,我们将特别重视这次专题询问,除继续抓好以上四个方面工作之外,还要再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:
一是加快修订河道管理条例,争取把这个条例修改为河湖管理条例,并结合水法修订、长江保护法制定等工作,争取细化明确河湖长,特别是相关部门履职的法律责任。
二是总结各地推行河湖长制的实践经验和教训,进一步完善河湖长履职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,规范考核组织程序,强化追责问责和激励约束。
三是统筹好水利、生态、自然资源、公安司法力量,进一步解决河湖管理手段不足的问题。
四是深入开展河湖健康评价研究,分区分类提出美丽河湖的标准。
来源:中国人大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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